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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税常见税务问题

发布时间:14-11-20 作者:港信 来源:www.consonchina.com
    一、利得税的课税范围是什么?
    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需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来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国枢密院判决的税务案件.

    二、须缴纳利得税的先决条件?
    根据《税务条例》,符合下述条件的人士,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
    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利润;以及有关利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三、离岸公司(即在香港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是否需要缴纳香港利得税?
    《税务条例》并没有豁免离岸公司缴纳利得税的条文规定.离岸公司是否须要缴纳利得税,须视乎该公司在港的业务性质及范围来判定.

    四、在什么情况下离岸公司须要缴纳利得税?
    一般来说,一间公司如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并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便须缴纳利得税.这项原则同样适用于在香港及在海外注册成立的公司.

    五、税务局怎样判断一家公司是在香港经营业务?
    这个问题必须根据事实觉得,每一个案的情况都不同.不过,应注意的是,公司不一定要有大量的业务在香港才算是在香港经营业务.此外,公司在港的代理所进行的活动,亦可以列为有关的考虑因素.

    六、税务局怎样决定一家公司的利润是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这也须根据事实来决定.一般余额则是要查明该公司哪些活动产生有关利润,以及这些活动的进行地方.如欲进一步了解税务局在决定利润低于来源方面的意见,请参阅《香港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1号:利润的来源地》.

    七、一家在香港经营业务的离岸公司,有什么申报固定需要遵守?
    在香港经营业务的离岸公司,须遵守与香港公司相同的申报规定.基本的规定是,该公司须向税务局的商业登记署申请登记其业务,并提交当局向该公司发出的利得税报税表.
    如该公司在任何一个课税年度有应课税利润,但仍未收到税务局的报税表,则该公司须在该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完结后的4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需要课税.
    此外,公司须备存足够的英文或中文记录,一边易于确定应评税利润,并须在该记录所关乎的交易完结后,将该记录保留至少7年.

    八、离岸公司有什么特别需要遵守的税务规定?
    基本上,离岸公司与香港公司的处理方法相同.不过,如果公司份属非居港人士,就必须注意一下事项:
    1.非居港人士如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获得源自香港的利润,都必须直接纳税.
    2.非居港人士与密切关联的居港人士之间如有业务往来,而经安排后,居港人士不获任何利润,或所获利润低于正常水平,有关业务可能会被视为由非居港人士经居港人士为他以代理人身份在香港经营.
    3.公司是否属非居港人士主要根据事实觉得,离岸公司不一定就是非居港人士,这一点必须留意.

    九、离岸公司如何能更加确定公司的活动是否需要缴付利得税?
    公司可以考虑把预计的交易或安排,根据《税务条例》第88A条申请事先裁定,申请时须缴交费用.申请程序详列于《香港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31号:事先裁定》.

    十、收到税务局下发《报税表》必须要申报吗?
    根据《税务条例》而征收的税款,须按评税通知书内所指示的方式在该通知书内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缴付.若非如此缴付税款,须被当作为拖欠税款,而须缴付该笔税款的人,须为本条例的施行而被当作为拖欠税款人.

    十一、不提交报税表、报税表申报不确等的罚则:(税务条例第80条)
    1.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不遵照第51C条的规定办理报税,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法庭可命令该名被定罪的人在该命令所指明的时间内作出其不曾遵办的作为.
    2.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
    (a)漏报或少报本条例规定须代其本人或代任何其他人申报的资料,以致其提交的报税表申报不确;
    (b)在根据本条例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税额的有关方面,作出不正确的陈述;
    (c)在影响其本文(或任何其他人)的缴税法律责任的事情或事物方面,提供不正确的数据;
    (d)不遵照根据税务通知书内的规定办理,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罚款50000元及相当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额外罚款.

    3.以及相等于一下少征收的税款三倍的罚款,少征收的税款指因报税表的申报不确、不正确的陈述或资料而少征收的税款,或假若该报税表、陈述或数据被接受为正确则会少征收的税款,或因该人不遵照税务条例发出的通知书内的规定办理或不遵照第51(2)条而被少征收的税款,或假若该等不曾遵办事项没有被发现则会少征收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