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该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副本);
3.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
4.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授权书、首席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5.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请表》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申请表》;
6.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中文或外文附中译本.申请书内容包括:该企业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名称、派驻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办公地址等;
二.申报
外国企业准备好各种申请文件材料后,委托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代办申报手续或委托一家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对外经贸企业或经济组织代办政府的申请,被委托的这家单位出具公函,连同外国企业的申请文件一同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三.审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收到外国企业设立办事处的申请材料后,根据政府规定,对文件材料进行审核,颁发批准证书.
四.登记
外国企业办事处获得批准后,应在30天内,持有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然后到公安、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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