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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14-05-20 作者:港信 来源:www.consonchina.com

    多年来,法院都有对确定利润来源地这个问题作出判决.以下各项原则是根据法院具权威性的判决而确立的:

    事实问题

    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香港公司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作业验证法

    确定利润来源地的一般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换言之,正确的验证方法是查明产生有关利润的作业,并确定这些作业在何处进行.

    从交易所得的毛利

    划分一项交易的利润是否从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区所赚取,可根据该交易所产生的毛利而决定.在确定利润来源地时,只须考虑那些直接产生毛利的商业活动,而一般行政管理等活动通常不在考虑之列.

    作出决定的地点

    作出日常投资/业务决定的地点,只是确定利润来源地时须考虑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况下并非是决定性的因素.

    海外业务办事处

    一个业务单位可能在海外设置办事处,在香港以外赚取利润;但如果该单位没有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并不代表其所有利润一定是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假如该单位的主要营业地点设于香港,而该单位又无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则其赚取的利润很可能须在港缴纳利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