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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解散须知

发布时间:14-05-05 作者:港信 来源:www.consonchina.com
私人公司可通过以下方法解散:
撤销注册
清盘
1.撤销不营运公司的注册
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可以撤销注册:
  • 该公司从未开始营运,或在申请撤销注册前最少3个月内,已停止任何业务或营运;以及
  • 该公司没有未偿还的债项。
申请撤销注册必须连同税务局局长发出的《不反对书面通知》,提交公司注册处。倘若有人对该项撤销感到受屈,可以在撤销注册后的20年内向法庭提出恢复注册申请,法庭可下令公司注册处将已撤销注册的公司复业。
2.清盘 
法庭或公司股东均可结束公司业务。
   由法庭提出的清盘,属强制清盘。不论公司本身、其债权人、公司注册处处长、财政司司长、或破産管理处处长,都可以提出清盘要求。当清盘令发出后,法庭会委 派一名清盘人,否则,破産管理处处长亦可以担任临时清盘人。假若公司能偿还所有债项(即有偿债能力),公司可用成员自动清盘的程式结束业务。假若清盘人认 爲该公司不能在有偿债能力证明书中的指定时间内偿还所有债项,可将清盘程式改爲债权人自动清盘。
    整个程式牵涉多重董事会议、股东会议、债权人会议,委任清盘人,以及在政府宪报刊登决议和通告。
    清盘人或任何有关人士在公司解散后的2年内,可向法庭申请将公司的清盘宣布无效。